为确保国家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政策、法规、制度和规定的贯彻落实,全面体现招生录取的公平、公正和公开,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,促进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持续健康发展,根据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》(教监〔2005〕4号)的要求,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“谁主管,谁负责”的原则,结合我校工作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1.实行“谁主管、谁负责”的第一责任人制度。
校长是全校招生、录取工作第一责任人,对全校招生、录取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。
主管副校长是全校招生、录取工作主管责任人,对全校招生、录取工作承担领导、组织、协调和监管责任。
纪委书记是全校招生、录取监察工作第一责任人,对全校招生、录取监察工作承担监管和协调责任。
2.进一步落实“各司其职、分工负责”的工作制度。
学院招生委员会为学校招生工作的监督机构,由校领导、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、各院(系)主要负责人、教师代表、学生代表组成,下设办公室和纪检室。招生委员会负责对招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,全面监督学校招生工作。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为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,由主管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,下设招生办公室。招生办公室负责人为招生工作的直接责任人,对全校招生、录取和考试相关工作的组织、协调和监管负直接责任。
招生部门负责人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职责,招生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和规定,依法正确履行职责。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录取工作纪律规定。
3.对违反学校招生、录取管理规定的行为,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;构成违纪的,依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,追究纪律责任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4.对在招生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,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“谁主管,谁负责”的原则,将追究有关责任者的相应责任:
(1)属于集体决策的,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;
(2)属于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决策的,追究有关领导或负责人的责任;
(3)属于招生考试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,追究有关当事者的责任。
5.对在学校招生、录取中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,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:
(1)不执行国家有关规定,擅自扩大学校招生规模的;
(2)以任何名义和理由,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费用的;
(3)违反国家有关规定,录取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的;
(4)以任何方式影响、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的;
(5)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;
(6)索取或者收受考生及其家长的礼品、现金和有价证券的。
6.学校纪委要积极配合招生办公室开展工作,针对招生录取工作中发现的问题,提出改进建议或行政监察建议。要认真实行对招生管理部门及招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,严肃查处招生录取工作中的违法违纪案件。对因违反招生、录取和考试管理规定,需要受到党纪政纪责任追究而未实行责任追究的,对监督不力或不履行监督责任的,以及瞒案不报、压案不查的,校党委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纪检部门和主管领导的责任。
8.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